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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 / Source: Project Gutenberg

伦理学:第一部分 - 定义与公理

本尼迪克特·德·斯宾诺莎 (Benedict de Spinoza)R.H.M. 埃尔威斯 (R.H.M. Elwes) 译

定义 (Definitions)

I. 自因 (causa sui),我指的是这样的事物:其本质包含存在,或者说其本性只能被设想为存在。

II. 凡是可以被另一同性质的事物所限制的东西,就叫做同类有限 (finite after its kind)。例如,一个物体被称为有限,是因为我们总能设想另一个更大的物体。同样,一个思想被另一个思想所限制,但物体不被思想限制,思想也不被物体限制。

III. 实体 (substance),我指的是在自身内并通过自身而被设想的东西:换言之,形成关于它的概念,不需要借助于关于其他东西的概念。

IV. 属性 (attribute),我指的是理智将其知觉为构成实体本质的东西。

V. 样式 (mode),我指的是实体的分殊 (affectiones),亦即在别的事物内并通过别的事物而被设想的东西。

VI. (God),我指的是绝对无限的存在——也就是说,具有无限属性的实体,其中每一个属性都表现了永恒和无限的本质。

说明:我说它是绝对无限,而不是说它在同类中无限:因为仅在同类中无限的东西,我们可以否认它具有无限的属性;但是对于绝对无限者而言,凡是表示本质的,不包含任何否定的东西,都属于它的本质。

VII. 凡是仅仅由自身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,其行为仅仅由它自身决定的东西,就叫做自由 (free)。反之,凡是其存在或行为按某种固定的确定的方式为他物所决定者,就叫做必然,或者说受制 (constrained)。

VIII. 永恒 (eternity),我指的是存在本身,就这存在被设想为必然只从永恒事物的定义推得而言。

说明:因为这样的存在被设想为一种永恒的真理,就像事物的本质那样,因此不能用延绵或时间来解释,即使延绵被设想为无始无终。


公理 (Axioms)

I. 凡存在者,或存在于自身内,或存在于他物内。

II. 凡不能通过他物而被设想者,必须通过自身而被设想。

III. 有确定的原因,必然有结果跟随;反之,若无确定的原因,绝不可能有结果跟随。

IV. 认识结果依赖于认识原因,且包含认识原因。

V. 凡相互间毫无共同之处的事物,不能借此一事物理解彼一事物;或者说,关于此一事物的概念不包含关于彼一事物的概念。

VI. 真观念必须符合其对象(ideate)。

VII. 若一事物能被设想为不存在,则其本质不包含存在。